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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綠色城鄉應用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能瞻字第114050029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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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國內生質柴油使用規模,並有效結
    合行政部門對於休耕農地種植能源作物及廢食用油回收資源循環再利用之
    政策,經由補助方式執行「綠色城鄉(Green County)應用推廣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選擇特定行政區域示範銷售 B1 柴油,並作為未來全
    面推廣實施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作物: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輔導九十六年春作及秋作種
        植之能源作物。
    (二)生質柴油:以動植物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後所產生之酯類,直接使
        用或混合柴油使用作為燃料者。
    (三)B1  柴油:指以化石柴油摻配百分之一之生質柴油之油品。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依法設立之石油煉製業及加油站業者。
    本計畫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經濟部依石油管理法第
    三十八條之一公告實施生質柴油應摻配一定比率醇類或酯類日之前一日止
    。
五、申請補助者應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向本
    局或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申請。
六、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補助計畫書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申
    請。
    前項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示範區域內配銷 B1 油品之加油站名冊、預估能源作物與廢食用油作
        為料源而轉製生質柴油之使用量及生質柴油之總量。
    (二)生質柴油油品單價及購油數量需求項目之經費計算。
    (三)B1  油品摻配地點及方式。
    (四)B1  油品品質管制作業。
    (五)補助經費需求概算,補助項目包括生質柴油差額補助及加油站補助。
七、補助申請案依申請送達日期,採隨到隨審方式審查。
    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共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會
    ,審議補助申請案件。
    前項審議會審議評定原則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程規劃可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種植之能源作物之
        時程及產量。
    (二)生質柴油所使用能源作物及廢食用油料源比例之合理性。
    (三)油品品管之完整性。
    (四)添加生質柴油所應備具加儲油設施規劃之完整性。
    (五)計畫執行相關預算,包括生質柴油購油費用及加油站獎勵補助經費。
八、本局應依前點審議會之評定,核定受補助者。
    前項核定受補助者使用之生質柴油達本計畫目標量六千五百公秉或年度預
    算用罄時,即不予核定。
九、補助款以經核定生質柴油使用總量乘以差額補助金額上限核算,並加計於
    加油站實際發油量之補助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生質柴油差額補助=每公升生質柴油之稅前價格及每公升車用柴油物
        料成本之價差(新臺幣元/公升)×生質柴油總量(公升)。
    (二)加油站實際發油量補助=每公升生質柴油獎勵金(新臺幣元/公升)
        ×銷售生質柴油總量(公升)。
    前項生質柴油差額上限金額,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對於九十六年
    度春作及秋作輔導種植能源作物農會與生質柴油製造商所簽契作契約之籽
    實販售價格,生質柴油廠商與受補助單位所簽供貨(採購)契約之生質柴
    油價格及車用柴油物料成本三項價格彙整計算後,由本局另行公告之;經
    由加油站銷售每公升生質柴油獎勵金上限,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十、受補助者應按季檢具購油憑證、生質柴油銷售量報表、油品檢測報告影本
    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送交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辦理當期補
    助款之請撥。
    前項應檢具之文件,本局列入補助契約書中規定。
十一、受補助者接受補助有下列情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十二、受補助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局同意者外,應於補助核定通知到達之日
      起,十個工作日內與本局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
十三、受補助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所銷售之化石柴油中,摻配百分之一之生質柴油,並於示範區
          域內經由加油站銷售之。
      (二)採購生質柴油之料源,應使用國內能源作物及廢食用油。
      (三)遴選合格之生質柴油廠商。
      (四)協調示範區域內之加油站提供加儲油設施及場地。
      (五)配合本局張貼宣導標示及各項宣導活動。
十四、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者相關設施及生質柴油使用量相關證明文件
      ,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經濟部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受補助者所購生質柴油應符合國家標準,且銷售之 B1 柴油亦應符合相
      關標準法規。
      前項所購生質柴油,應以由國內能源作物所產製者為限;如該生質柴油
      之品質規範無法符合國家標準者,受補助者得允許生質柴油製造廠商摻
      配一定數量由國內自產廢食用油所產製之再生油品。
      本局得派員進行生質柴油及 B1 柴油之抽驗。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使用情形與申請補助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及相關法令,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
十七、本計畫補助期間內,示範區內配銷 B1 柴油之加油站名冊如有調整,受
      補助單位應將變更後之加油站名冊函送本局備查。
十八、本局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
      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十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