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溫泉監測系統建置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事字第104310383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溫泉資源監測系統建置、落實
    溫泉資源總量管制,特設置本署溫泉資源監測系統建置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溫泉監測技術之研發應用、風險評估等相關委辦計畫之招標案推動
      及其階段性工作成果檢討。
(二)溫泉監測系統站址規劃之調查研究、風險評估、執行方式或法規研
      訂等相關委辦計畫之招標案推動及其階段性工作成果檢討。
(三)溫泉監測系統建置整體計畫推動方案或計畫之研擬。
(四)其他推動溫泉資源監測系統建置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本署副總工程司兼
    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署保育
    事業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下列
    人員或組(室)指派人員兼任:
(一)本署水文技術組代表一人。
(二)本署水利行政組代表一人。
(三)本署保育事業組代表一人。
(四)相關學者專家代表五至七人。


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保育事業組負責。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


六、本會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列席說明,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
    或執行秘書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