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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地方政府招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4046034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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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大投資、大溫暖」產業發展套案,提供獎勵金以鼓勵對於整
    體招商著有績效之地方政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整體招商績效評比各分組前五名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組進行評比,並分別依評比結
    果列等第一名至第五名。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臺北縣、高雄縣、桃園縣、新竹
      縣(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等十二直轄市及縣(市)
      。
(二)乙組: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十三縣(
      市)。
    前項歸類於乙組之縣(市),可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甲組之直轄市
    及縣(市)不得參與乙組之評比。


三、甲、乙二組各依列等名次發給獎勵金,第一名新臺幣一億元;第二名
    新臺幣六千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四千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二千萬元;
    第五名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經濟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評比。
    參與評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
    招商績效報告(包含第六點第二款之行政效率指標)併同相關資料,
    函送經濟部。


五、經濟部應於每年四月至六月間邀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
    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
    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等代表及學者專家組
    成評鑑小組,就直轄市、縣(市)政府上一年度整體招商績效進行評
    比。


六、評鑑小組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下列績效指標及行政效率指標完成
    評比。整體招商績效不符預期,其名次得從缺;評比基準及指標項目
    ,由評鑑小組定之:
(一)績效指標:由經濟部提供,包括營利事業登記家數成長率、建造執
      照總樓地板面積成長率、建造執照工程造價金額成長率、營業銷售
      申報金額成長率、勞工保險各類勞保人數成長率、失業率及其他相
      關資料。
(二)行政效率指標:包括招商環境整備、辦理相關證照之效率、與廠商
      間之聯繫及協助作為、招商配合度及其他事項。


七、經濟部應將評比結果函知獲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
    函請行政院主計處通知財政部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撥付獎勵金。


八、獎勵金應納入獲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決)算辦理
    。


九、獲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首長得衡酌整體招商之貢獻程度,發
    給招商團隊個人獎金,每人獎金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其總和不得超
    過獎勵金總額百分之十。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十一、本要點之招商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