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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0605006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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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
    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1010(以下簡稱 CNS)規定或
      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 CNS 11010  規定。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
      │額定內桶容量 V(公升)│每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                      │Est,24 (kWh)                │
      ├───────────┼───────────────┤
      │低於 60 公升          │Est,24≦0.0845+0.0359xV2/3    │
      ├───────────┼───────────────┤
      │60  公升(含)以上    │Est,24≦0.13+0.0332xV2/3      │
      └───────────┴───────────────┘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 )及每二十四小時標
      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應符合 CNS 11010  規定。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標
      準化備用損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