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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01040243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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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吹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
    能源效率 UER  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714 手提型頭髮吹風機(
      Hand-Supported Hair Dryers)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
      吹風機。
(二)吹風機能源效率測試方法:
      1.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 110 V±1%  或 2
        20V±1% ,額定頻率為 60Hz±1% ,消耗電量單位為 Wh。
      2.採用 IEC 61855(2003  年版)標準,進行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
        速率 DR(drying rate)及其消耗電量之測試,並以下列公式計
        算能源效率 UER  值:
        UER=(DR×0.7136/E)× 100%
        其中 DR 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單位 g/min
        E 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耗電量,單位 Wh/min
(三) 吹風機能源效率基準:產品之能源效率 UER 實測值不得小於 19.
       5%。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能源效率 UER  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