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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計畫補助款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工策字第096008442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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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項補助款之發放有所規範,特
    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各項補助款由本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限於本規範所指定之補助項目。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


五、補助案件內含人才培訓工作者,除依本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符合本局
    工業技術人才培訓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


     第 二 章 補助對象及條件
六、本規範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與清潔生產之補助。
(二)國家級設計中心之補助。
(三)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之補助。
(四)資訊軟體產業領域計畫之補助。
(五)電子零件品質評估制度(IECQ)輔導及認證之補助。
(六)提升平面顯示器材料自製率之補助。
(七)國外企業在臺設立全球訓練中心之補助。


七、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與清潔生產之補助對象為推動 ISO14001 環境管理
    系統與 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制及實施清潔生產改
    善之製造業。如申請清潔生產改善補助者,應為已通過 ISO14001 環
    境管理系統或 OHSAS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製造業。


八、國家級設計中心,指依國內產業發展之創意設計需求,統籌提供所需
    之規劃研究及推廣普及服務之非營利機構。
    前項申請人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內外設計資訊或技術之蒐集、研析、發展及推廣能力。
(二)具有發展創意設計相關領域之設備及專業人力三十人以上。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
      管理制度。


九、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指數位電視與數位廣播產業之創新經
    營模式及整合性服務模式,其創新應用服務具市場潛力,並可創新產
    業價值者。
    前項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且與數位電視或數位廣播產業有關聯者。
(二)財務穩健,其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
      戶。


十、資訊軟體產業領域計畫包含資訊軟體品質制度導入、資訊軟體品質人
    才培育、自由軟體示範應用開發、產業學習網建構、數位內容中階人
    才培訓及數位內容企業包班。
    資訊軟體品質制度導入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司,導入部門以軟體開發為主要核心業務。
(二)財務穩健,其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
      戶。
    資訊軟體品質人才培育之補助對象為培育能力成熟度整合模式(CMMI
    )主評鑑員及講師之公司、法人或團體,其相關資格要求如下:
(一)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團體(非個人申請)。
(二)受訓人員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自由軟體示範應用開發之補助對象為運用開放原始碼開發或整合軟體
    產品或服務之公司,其相關資格要求如下:
(一)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穩健,其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
      戶。
    產業學習網建構之補助對象為申請單位委託國內數位學習業者建置產
    業網、企業網,以及國內數位學習業者開發共同性專業數位教材及建
    置學習服務網,其相關資格要求如下:
(一)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司、產業公協會或財團法人。
(二)具備健全之財務管理與會計制度。
(三)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其對本局並無違約舊案且
      責任未清者。
(四)過去五年間曾接受政府相關專案之輔導、委託(含承包)或合作,
      均無不良紀錄者。
    數位內容中階人才培訓之補助對象為辦理數位內容人才培訓課程之培
    訓機構,其相關資格要求如下:
(一)為依法設立之公司、學校及產業公協會。
(二)具備合格培訓場地與合法教學軟體、設備。
(三)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本局並無違約舊案
      且責任未清者。
(四)過去二年內未曾受數位內容相關計畫評定或政府機構公告為不良廠
      商者。
    數位內容企業包班之補助對象為數位內容業者,並結合培訓機構或國
    內外師資共同培訓業者所需之數位內容人才,其相關資格要求如下:
(一)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司。
(二)具備合格培訓場地及合法教學軟體、設備。
(三)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其對本局並無違約舊案且
      責任未清者。
(四)過去二年內未曾被數位內容相關計畫評定或政府機構公告為不良廠
      商者。


十一、電子零件品質認證輔導及認證之補助包含 IECQ 制度組織認可之輔
      導補助、IECQ  制度組織認可之認證補助、IECQ  制度產品認可之
      輔導補助、IECQ  制度產品認可之認證補助及 IECQ 制度認證之維
      持補助。
      IECQ  制度組織認可輔導、認證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
  (二)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非個人申請)。
  (三)具工廠登記證之合法電子、電機業相關廠商。
      IECQ  制度產品認可輔導、認證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之資格:
  (一)為 IECQ 制度組織認可之合格廠商。
  (二)具備工廠登記證之合法電子、電機業相關廠商。
      IECQ  制度認證維持之補助對象資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
      以前登錄 IECQ 制度組織認可之合格廠商。


十一之一、提升平面顯示器材料自製率,指平面顯示器之材料及化學品,
          其技術可提升國內平面顯示器材料產業之自製率。
          前項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穩健,其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
            絕往來戶。
      (三)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具有研究發展專業人力十人以上。


十一之二、國外企業在臺設立全球訓練中心,指配合政府發展重點產業,
          於臺灣設立全球訓練中心之國外企業,其訓練技術內容為先進
          高科技且關鍵性技術,以提升我國專業人才素質及國家整體產
          業創新能力及價值。
          前項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經認許且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本
            國公司且為外國公司之從屬公司。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要件。
      (三)曾執行政府科技專案計畫者,應無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尚未屆
            滿之情事,或於近五年內應無重大違約紀錄。
      (四)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申請人如已申請或執行其他政府補助計畫者,由審查會議審核
          是否得接受經費補助。


     第 三 章 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及範圍
十二、各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
  (一)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與清潔生產:補助金額上限如下,且不得逾申
        請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1.ISO14001  環境管理系統建制:新臺幣二十萬元。
        2.OHSAS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制: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3.ISO14000/OHSAS18001  清潔生產改善: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二)國家級設計中心:依當年度核定之預算。
  (三)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
        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
        目為限:
        1.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2.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3.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技術移轉費。
        5.國內差旅費。
  (四)資訊軟體產業領域計畫:不得逾申請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之百
        分之五十。國內外師資鐘點費用如超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者,須經本局同意始可編列。
  (五)電子零件品質認證輔導及認證:不得逾申請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
        費之百分之五十或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提升平面顯示器材料自製率:不得逾申請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
        之百分之四十。
  (七)國外企業在臺設立全球訓練中心:補助項目如下,且補助金額不
        得逾申請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1.專責辦理教育訓練計畫人員之人事費。
        2.專責辦理教育訓練計畫人員執行與訓練相關之國內外差旅費。
        3.訓練學員所需之實習材料費。
        4.訓練中心內新購之先進儀器設備軟硬體及舊有設備用於訓練用
          途之設備使用費,以使用於訓練之日數攤提。
        5.直接用於訓練之設備維護費,得依訓練日數分攤,但每年所編
          列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百分之五。
        6.訓練中心之場地租金及國內外講師費。場地租金以本計畫實際
          使用之月數分攤,國內外講師費包括鐘點費及差旅費。


     第 四 章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十三、開始受理補助申請前,本局將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上限
      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於本局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前項公告中並應宣示補助申請人應依指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以收件
      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之意旨。


十四、受理申請時應審查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申請書內應載有申請人之姓名(公司或商號名稱)及表達申請
      意願之文字。
      第一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本局得訂定申請書、計畫書格式,公告於本局網站。


十五、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因未符合本規範規定而
      應補件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第 五 章 審核程序及審查事項
十六、審查補助案件,得分為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補助事項如具高度重
      要性或金額較鉅,而認為有必要者,得於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後,
      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之代
      表,組成審議會議,再行審查。
      審查補助案件,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到局說明或至補助計畫作業現場
      勘查


十七、為進行財務審查,本局得委請有關機關(構)協助之。


十八、為進行技術審查,本局得聘邀專家學者五人至十五人召開技術審議
      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審查之。
      前項技審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人執行計畫之能力。
  (三)審查計畫完成期限。
  (四)審查計畫經費。
  (五)監督計畫執行是否符合補助契約之約定。
  (六)審查計畫變更。


十九、第十六點第一項之審議會議,得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之變更。
      審議會議之審查項目與技審會之審查項目相同者,由審議會議審查
      之。


二十、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
      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 六 章 補助款之請撥及核銷程序
二十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本局應限期通知申請人簽訂補助契約,發
        給補助款。
        前項通知中應告知申請人逾期未辦理簽約者,視同放棄受補助資
        格。


二十二、補助款撥付原則如下:
    (一)補助款得依工作進度分次撥付,第一次撥付應於契約簽訂後,
          憑申請人開立之收據撥付。
    (二)其餘依工作進度分次撥付者,應憑申請人所提出之工作報告、
          會計報告及收據,並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撥付。
    (三)尾款應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但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
          。於工作完成時,由申請人檢附該計畫之當年度會計報表,經
          本局認可並驗收合格後,憑申請人之憑證撥付。
    (四)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應於補助契約中明訂之。
    (五)受補助單位於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補助款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於結案後繳回。


     第 七 章 監督及考核
二十三、本局應要求申請人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本局得依約視需
        要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
        補助契約並應明訂申請人對於前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並應
        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二十四、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終止
        契約或解除契約:
    (一)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
          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
          內改善。
    (三)就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
          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
          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
          相關規定者。
        如有前項情形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十五、經濟部對補助案件另訂有督導及考核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第 八 章 附則
二十六、本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