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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1046039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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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125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之發光效率應依 CNS 14125  相關規定試驗,發光
    效率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低於
    附表所列基準值,且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額定發光效率。
四、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
    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前項抽測測試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
    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
    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應依能源管理法第
    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