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維護國內油品市場秩序,執行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關
查核溶劑油與潤滑油之貨品流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查核作業由本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為進行查核需要得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查核。
三、本要點查核對象指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
執行單位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得優先查核之:
(一)申報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之種類或數量異常者。
(二)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經申報者。
(三)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之價格或其包裝容器異常者。
(四)同一營業地址設多家公司或屬同一企業集團之多家公司同時輸入溶劑
油或潤滑油者。
(五)經檢舉有違法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情事者。
(六)前經查獲有嚴重短漏報輸入量或非法流用為汽、柴油等石油用途者。
(七)其他經認為有查核必要者。
四、執行單位對於石油業或非石油業之報告為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日前五日
通知受查核業者準備下列資料:
(一)公司組織及營業現況。
(二)輸入、購買或生產溶劑油及潤滑油之種類及數量。
(三)進貨、銷貨與存貨等內部控制及生產作業流程。
(四)各類溶劑油及潤滑油之用途、銷售對象及銷售數量。
(五)其他與溶劑油或潤滑油貨品流向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單位或受查核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查核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
不得有干擾、妨礙或洩漏機密之行為。
六、執行單位或受查核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查核,其查核項目包括:
(一)進貨、銷貨及存貨等內部控制流程之觀察及評估。
(二)庫存溶劑油及潤滑油之抽點及驗證。
(三)廠區平面配置之檢視及評估。
(四)生產作業流程之觀察及驗證。
(五)帳籍憑證等書面資料之查核及比對。
七、執行單位執行查核,於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