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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式抽水機調度支援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防字第113330104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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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目的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調度移動式抽水機(以下簡稱抽水
    機),支援淹水或缺水地區之中央各級政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災前整備
二、移動式抽水機類型,依其口徑區分大、中、小型如下:
    (一)大型:為口徑約二十.三二公分(八英吋)以上者。
    (二)中型:為口徑約十.一六公分(四英吋)以上未達二十.三二公分者
        。
    (三)小型:為口徑未達十.一六公分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易淹水地區,於平時即應預先規劃及提報抽水機
    配置之優先順序方案、布設位置、抽水方式、運送路線及集合地點等。本
    署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相關聯繫窗口。
四、本署應就全國易淹水區域進行調查及資料建置,俾憑辦理抽水機配置預布
    地點之更新調整等減災整備工作。
五、為有效統籌運用抽水機相關資源及人力,本署應建置國防部等相關部會、
    民間抽水機製造商、本署及所屬機關之抽水機數量、所在位置及管理人員
    、操作人員等相關資料及最新聯繫電話,並彙整年度抽水機清冊,以作為
    統一調度支援使用,應適時辦理更新清冊。

    參、資源整備
六、本署水利署就風、水災二級以上災害應變小組成立時,應即就所屬大型移
    動式抽水機事先進行調度預劃(併同操作人員、堪用狀態等),並依指示
    數量預先上車待命,以保持警戒,隨時機動支援。
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本署依氣象分析研判考量或奉指揮官指示、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負責協調國防部及其他抽水機使用單位以調
    度運用。

    肆、申請調度
八、風、水災期間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每次工作會報前,本署應參考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研判結果,針對淹水潛勢地區之改變或災情演進情形
    ,預劃調整抽水機之支援配置,並提送資料供指揮官決策。
九、本署應明確要求申請支援之中央各級政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
    報需支援地點、災害情形、現場淹(缺)水情形、排放地點、所需抽水機
    數量及類型、報到地點、受理報到人員連絡資訊等相關資料,並立即辦理
    有關調派出動支援之使用單位、出勤之抽水機數量及支援地點等事項,指
    定專人追蹤管制及回報辦理情形,並將相關資料陳報經濟部(本署)災害
    應變小組及上級長官(流程如附圖、申請表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風、水災期間各受命支援抽水機之使用單位,待命抽水機應於接獲命令後
    十分鐘內整備出勤。惟如無法於出勤前確認放置地點時,仍應先依規定出
    勤,其後再由本署管控人員就後續支援任務地點、對口單位等事宜,進行
    查證及聯繫,以掌握出勤時效。
十一、緊急缺水、防旱、抗旱應變期間使用單位接獲中央各級政府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通知或為各級旱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中心)成立期間
      支援調度時,應依權責通報上級單位,以協調支援任務。

    伍、追蹤管制
十二、各抽水機支援時,應要求所屬或合約廠商至少以一機一人方式配置,由
      專責人員負責管控、協調及聯繫等事宜,以提升抽水機調度及搶救作業
      能力。
      管理機關或使用單位自有抽水機支援同地點集結達兩台或三日以上者,
      得視現場情形調整作業人力或載運抽水機車輛。
十三、本署就所調度支援之抽水機於運送路程中,如受支援地區情況緊急,為
      爭取時效,得協調請求載運抽水機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申請警車開道導
      引最適運送路線或協請相關機關部會配合辦理。
十四、對於各淹水地區、緊急缺水、防旱、抗旱應變期間已進行支援抽水作業
      之災害現場,應要求受支援機關配置專責人員負責有關抽水進度、遭遇
      困難或加派支援等情況之定時回報、聯繫工作,本署並應全盤掌握淹水
      、防(抗)旱應變作業,隨時機動調度支援因應。
十五、抽水機於突發狀況下無法及時到位時,本署應研擬緊急應變措施,並將
      調度窒礙問題或申請協助事項提報指揮官或其授權人決策。
十六、本署得組成督導小組,於災區當地執行抽水機作業稽查及災情查報等工
      作。
十七、中央各級政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支援之抽水機,如經稽
      查有提報不實致抽水機閒置情形,本署應將具體情形彙報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給予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