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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生技育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06030074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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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政府加強發展生物科技
     產業之政策方向,整合產、學、研等單位與政府資源互惠發展,以
     協助生技產業研究發展、扶植新創生技事業成長為目標,特於南港
     軟體園區第 2  期生技大樓設置南港生技育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俾利中心業務之推展。


二、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進駐企業所需之相關服務。
(二)協助中小型生技事業孕育新事業、開發新技術與新產品。
(三)引導生技事業研發成果商品化。
(四)建立共用實驗室提供生技事業測試服務、加速產品開發。
(五)提供相關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及營運管理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企業取得各項研發及創業資源。
(七)規劃辦理專業講習訓練、觀摩及政令宣導等活動。
(八)其他與育成業務及中小企業輔導之相關事項。


三、本處為推動中心業務,得委託專業經營團隊經營管理,並設置指導協
    調會,督導考核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動執行及審議相關規章制度之訂定
    。
    指導協調會設置委員 9  人,由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本處承辦組組
    長、委辦經營團隊之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處就生物科技
    、育成中心管理、財務及法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均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
    出席會議之交通費、出席費,參與計畫審查時之審查費。
    指導協調會原則每 6  個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或書面審議中心提報事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
    席,得指派人員代理;會議提案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四、為辦理中心企業進駐申請案審查工作,中心得另設置審查小組,由委
    辦經營團隊先進行進駐申請案之資格審核,再送審查小組進行專業審
    查。審查小組之設置及廠商進駐相關審查辦法另定之。


五、中心各項業務之作業規章制度,由委辦經營團隊研擬並提送指導協調
    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本處核備實施。


六、關於中心一般性事務及聯繫工作,得授權由委辦經營團隊以「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南港生技育成中心」名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