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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科育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3030010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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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行政院 91 年 3  月 18 日院台
    經字第 0910009945 號函核定「重大產經政策方案—產業創新研發中心推
    動計畫」及「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為達成建構台灣成為國際
    創新研發基地,協助中小企業啟發科技前瞻創意,並為南部地區的中小企
    業注入強大的創新研發能量,催化中小企業技術高質化,積極加速轉型與
    升級,追求永續發展的前景,特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經濟部中小企業
    處南科育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特訂定本要點,俾利中心業務之推展
    。
二、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進駐育成事業所需之相關服務。
    (二)協助中小企業孕育新事業、開發新技術與新產品。
    (三)引導中小企業研發成果商品化。
    (四)建立共用實驗室提供中小企業測試服務、加速產品開發。
    (五)提供中小企業相關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及營運管理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各項研發與創業資源。
    (七)規劃辦理專業講習訓練、觀摩及政令宣導等活動。
    (八)其他與育成業務及中小企業輔導之相關事項。
三、本處為推動中心業務,得委託專業經營團隊經營管理,並設置指導協調會
    ,督導考核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動執行及審議相關規章制度之訂定。
    指導協調會設置委員 13 人,由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承辦組組長、委辦
    經營團隊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處就醫藥與生物科技、電子、資訊與通訊、精密機
    械、奈米科技、育成中心管理、財務及法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
    期為 2  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均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
    會議之交通費、出席費,參與計畫審查時之審查費。
    指導協調會原則每年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書面審議
    中心提報事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得指派人員
    代理;會議提案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得通過。
四、為辦理中心企業進駐申請案審查工作,中心得另設置審查小組,由委辦經
    營團隊先進行進駐申請案之資格審核,再送審查小組進行專業審查。審查
    小組之設置及廠商進駐相關審查辦法另定之。
五、中心各項業務之作業規章制度,由委辦經營團隊研擬並提送指導協調會審
    議通過後,報請本處核備實施。
六、關於中心一般性事務及聯繫工作,得授權由委辦經營團隊以「經濟部中小
    企業處南科育成中心」名義辦理之。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