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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秘字第113040030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圖書及檔案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為本處管理圖書資訊服務及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管理圖書資訊
    與檔案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下午 4  時
    30  分以後,停止調閱圖書資訊及檔案。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
    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三、非本處人員進入本中心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
    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
四、申請應用本處圖書及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
    人申請應用圖書及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申請應用圖書及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或索引後,填妥或列印閱覽申請
    書(附件 1),向本中心櫃檯服務人員辦理。
六、圖書及檔案之應用複製品,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會知各業務組表示意
    見;如有使用圖書、檔案原件之必要者,依據本處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處理流程如附件 2)。
七、應用本處圖書及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交予櫃檯服務人員,始得領取
    提供應用之圖書及檔案或線上調閱影像檔案。
八、本中心提供鉛筆及手套;有使用自備器材之必要且經核准者,應於櫃檯服
    務人員指定之位置為之。
九、圖書及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中心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
    ,應將圖書、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櫃檯服務人員保管,不得攜出;使
    用系統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十、閱覽、抄錄圖書及檔案,免收費用;圖書及檔案複製費用,依「行政院院
    本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附件 3)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
    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十一、閱覽書刊資料、書目查詢及檢索資料庫免費。影印書刊資料,依市售影
      印卡收費數額計算;列印書目資料,A4  尺寸紙張每張新臺幣 1  元。
十二、應用之圖書及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櫃檯服務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系
      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
      辦理申請。
十三、閱覽、抄錄或複製圖書及檔案,應遵守本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圖書及檔案;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四、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處人員外,不准外借或攜出;非本處人員閱覽或
      影印書刊資料,應於本中心內為之。
十五、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摺角及撕破等損壞情
      形;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
      處有權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