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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研究發展服務業專案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1251034400號;台財稅字第11204646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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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附表之九(十)研究發展服務專案核准及後續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相關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研究發展服務之範圍如下:
    (一)提供下列研發策略規劃服務之一者:
        1.市場分析研究及技術預測與規劃。
        2.智慧財產檢索、趨勢分析或佈局服務。
    (二)提供下列研發專門技術服務之一者:
        1.研發階段所需要之專用技術、軟體、系統架構或系統整合等服務。
        2.產品或技術商品化或量產化階段研究開發服務。
        3.設計:包含提供產品開發有關之產品設計服務。
        4.實驗、模擬及檢測:包含提供研究開發階段有關之實驗、模擬或檢
        測等服務。
    (三)提供下列研發成果運用規劃服務之一者:
        1.創新或創業育成服務。
        2.智慧財產事業化服務。
        3.智慧財產評價或侵權鑑定服務。
        4.智慧財產行銷或交易服務。
三、辦理本要點之專案核准,經濟部應會同財政部審查申請公司檢具之營運資
    料表(如附件一)及投資計畫書(如附件二),經審查屬前點研究發展服
    務範圍者,即得核發研究發展服務專案核准函。
四、對於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經濟部應會同財政部於其計畫
    完成後開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各年度,分別審查(格式如附件三
    )該公司該年度所承接屬研究發展服務個案合約清單。經審查屬研究發展
    服務之個案合約收入,當年度始可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