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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02060381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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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國家賠償事件及員工因公
    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
    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署受理之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及機關求償權之調查、審議事項
      。
(二)關於本署國家賠償事件金額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
      之審議事項。
(四)本署員工因公涉訟案件法律諮詢及所屬機關員工因公涉訟重大案件
      之法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二)具法律專長之學者或專家,四人。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署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機關代表及本署署內派兼之委員,因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小組委
    員者,應依前項規定補聘(派)。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或本署署內派兼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
    除由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視個案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除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召開會議
    者外,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署國家賠償事件由業務相關組室受理並研擬提案,送水利行政組辦
    理幕僚作業,彙整製作議案,提本小組審議。


十、本署所屬機關賠償金額超過本機關逕行決定限度(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應函報本署,由本署相關組室受理並依前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十一、本署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及所屬機關員工因公涉訟重大案件之法
      律諮詢,分別由涉案組室及署內相關組室研擬報告,送水利行政組
      提本小組審議。


十二、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署各業務單位於相關經費項下簽辦支應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