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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重大事件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防字第113330073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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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所屬機
    關)因應重大事件設立前進指揮所,以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
    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進指揮所設置時機如下:
    (一)依上級機關指示由本署或所屬機關設置。
    (二)依本署指示由所屬機關設置。
    (三)本署或所屬機關經研判發生之重大事件有設置前進指揮所必要時,經
        簽奉署長或附屬機關首長核准後自行設置。
    前項前進指揮所設置時,並得視需要,設置分駐點。
三、前進指揮所之任務如下:
    (一)重大事件發生現場之統籌指揮及執行督導事宜。
    (二)重大事件發生現場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重大事件發生現場之資訊掌控及通報事宜。
    (四)重大事件發生現場之新聞處理事宜。
四、前進指揮所成立時,由事件發生轄管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擔任指揮官、
    副指揮官或由署長指派之,並由所屬機關指派相關作業、新聞及後勤等專
    責人員處理相關應變事宜。
    前進指揮所所需設備由重大事件發生所在地所屬機關提供,必要時,得請
    求本署或其他所屬機關支援。
五、前進指揮所成立後,由前進指揮所指揮官或副指揮官為發言人,於現場對
    外發言。其發言應與所屬機關及其設有緊急應變小組時之發言人聯繫、協
    調新聞發布及發言內容。
    前項發言人並應與本署發言人,及本署依災害防救法設立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之發言人先行聯繫、協調之。
六、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各專責人員應各依權責辦理應變事宜。指揮官並應指
    派專責人員於重大事件發生地點巡查,掌握事件發展情形,指揮並監督前
    進指揮所處理應變相關事項。前進指揮所之作業程序及人員分工,如附圖
    一及附表。前進指揮所之資訊通報體系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七、前進指揮所作業時,應與地方相關單位建立協調機制,俾於最短時間內,
    統籌指揮重大事件現場之各項處置措施。
八、前進指揮所撤除時機如下:
    (一)依上級機關指示撤除。
    (二)因重大事件結束或相關處置完成後,經簽奉署長或附屬機關首長核准
        後自行撤除。
    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設置之前進指揮所,依前項第二款撤除時,應先報
    請上級機關或本署同意。
    第二點第二項設置之分駐點,得視任務需要由前進指揮所指揮官撤除之。
九、前進指揮所設置期間之相關作業,均應詳實列入值勤紀錄。撤除後,設置
    機關應將設置期間之重要作為,擬具為處置報告,報上級機關或本署備查
    。
十、前進指揮所各成員值勤得分班輪值;在勤人員尚未與次班值勤人員完成交
    班作業前,不得擅自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崗位。
    前進指揮所人員之食宿、通訊、交通及救災物資籌備等,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核實報銷。依規定得申請專案加班者,應事先簽奉本署轉經濟部或行政
    院核准後實施。
十一、前進指揮所所需各項經費,由設置機關相關計畫項下依規定支應,不足
      時得提報本署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