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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4046017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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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
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