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辛苦產業安全衛生輔導改善及評鑑作業之作業機制,期藉由專
業人員輔導改善之作為及適切之評鑑基準,督促製造業者重視並改善
現有之工作環境,以作為其申請引進外勞核配之參考依據,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基準之用語如下:
(一)辛苦產業: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勞職外字
第○九四○五○九六九二號令發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詳如附件一。
(二)辛苦產業工作環境改善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指經濟部工業
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辛苦產業作業環境改善輔導事宜,成立
之安全衛生專業團體組織。
(三)辛苦產業工作環境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指本局為
推動辛苦產業作業環境評鑑事宜,成立之安全衛生專業團體組織。
三、本評鑑基準分為基本評鑑與進階評鑑:
(一)基本評鑑:評鑑工廠之工作場所有無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二)進階評鑑:就工廠工作場所之安全健康暨舒適情形,分下列十二項
評鑑:
1.有害因子控制規劃。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3.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安全設備措施。
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
6.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
7.作業環境及通風設施。
8.醫療衛生服務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
9.機械、設備之管理。
10.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
11.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及緊急應變計畫。
12.工作環境 5S 管理。
四、評鑑分為輔導團初評及評鑑委員會複評二階段,其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
(一)輔導團至工廠進行初評時,應先向受評鑑者說明評鑑內容及評鑑方
法,並請受評鑑者派員會同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應填寫「立即發
生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評鑑表」(附表一)及「安全健康舒適之工
作場所評鑑表」(附表二)。
(二)初評結果應定期陳報「評鑑委員會」,並由「評鑑委員會」定期召
開會議,就初評結果為書面複評,輔導團應派員列席說明。
五、本局應將評鑑結果送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並副知申請受評鑑者。
六、評鑑結果之表示如下:
(一)評鑑結果應依評鑑表「查核項目」及實際查核評鑑現況,逐項紀錄
及統計後分別填註至「符合題數」、「不符合題數」、「不適用題
數」及「評鑑分數」之欄位內。
(二)將評鑑等級分為三級,各等級之劃分及評分範圍如下:
1.A 級:七十五分(含)以上。
2.B 級:六十分至七十五分(不含)。
3.C 級:未達六十分。
(三)評鑑結果之總評分以附表一與附表二加總計算;基本評鑑項目如有
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其評鑑等級一律列為 C 級。
七、受評鑑者如就評鑑結果有異議或不滿意結果時,得填具申請表(附表
三)申請再評鑑但以三次為限,且每次申請再評鑑之間隔時間不得少
於十五日。
八、實施初評或再評鑑之輔導團代表,應於評鑑完成時,當場要求受評鑑
者代表簽章確認。
九、再評鑑之程序及評鑑方式仍應依初評方式辦理。
十、歷次評鑑結果,輔導團應建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