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水價=(成本+合理利潤+各項
稅賦)÷售水度數(立方公尺)
三、前點所稱成本係指經營自來水之下列各項支出:
(一)原水費用:自水源取得原水輸送至淨水場進水口及保護水源所發生
之各項費用。
(二)淨水費用:自淨水場進水口至清水池間為淨化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
用。
(三)供水費用:自淨水場清水池出口起輸送自來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財務費用:包括利息費用及其他財務相關之各項費用。
(七)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及其他營業相關之各項費
用。
四、第二點所稱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如下:合理利潤=(業主權益-捐贈公
積之用戶外線捐贈)×投資報酬率
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
彈性調整之。
五、第二點所稱售水度數係指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售水量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變動因素推算之。
六、第二點所稱各項稅賦係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七、第三點各項成本因子,應以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決算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因應災害準備(含推動節約用水措施)及物價變動因
素推算之。
八、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每四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