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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法字第095046802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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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
定為之。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或傳真服務者,其郵遞或傳真費用
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7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
定免費提供。


第 8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9 條
經濟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