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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德元埤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20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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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德元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急水溪流域龜子港排水上游,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
    管理處為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堰堤:堤高六.七公尺,堤頂長六百三十一公尺,堤頂標高十六公尺
        ,堤頂寬五公尺。
    (二)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洪道。堰頂標高九.三公尺,設控制閘門五座,
        每座高五.四公尺,寬六公尺。計畫最大排洪量五百三十二秒立方公
        尺。
    (三)抽水站:最大抽水量一秒立方公尺。
    (四)自然溢洪道:堰頂標高十四.一二公尺,堰頂寬三十六.六公尺,堰
        長一百六十二公尺,計畫最大排洪量一百六十八秒立方公尺。水庫水
        位與溢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四、溢洪道閘門啟用時機及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必要時於實施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或檢修維
        護開啟。
    (二)閘門由右岸至左岸依序為一至五號閘門,閘門開啟優先順序為三號閘
        門、四號閘門、二號閘門、五號閘門、一號閘門。
    (三)閘門之啟用先以一門單獨使用運轉,不足時增至三門同時等量運用為
        原則,兩側二門為顧及水流沖擊力破壞保護工起見,盡量避免使用;
        三門全開後尚不夠排洪時,始啟開兩側二門。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五)啟開時由管理人員於管理機房操作電動吊引機裝置,遇停電時使用自
        備發電機操作啟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啟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