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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礦字第095027804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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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採取土石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爰
    依土石採取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訂定本要點。


二、土石採取案件申請容許使用,以無須回填之坡地土石為原則。
    前項申請土石採取容許使用之農牧用地,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危
    險區域、特定水土保持區或其他法令管制及限制開發之地區。


三、申請於農牧用地內容許土石採取者,應檢附農牧用地作為土石採取使
    用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向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擬申請容許使用之農牧用地及毗鄰農地或土地使用現況。
 (二) 容許使用前鄰近灌溉、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及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
      屬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之說明。
 (三) 容許使用後相關設施配置圖及說明。
 (四) 隔離綠帶之規劃說明。
 (五) 容許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說明。
 (六) 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衝擊之因應措施。
 (七) 聯外道路之規劃及對農路通行影響之說明。
 (八) 土石採取後之整復計畫。
    前項申請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其他書圖文件時,應一併提出。
    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應先會同水利、農業、漁業、水土
    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現地會勘
    ;必要時,得加邀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審查。


四、前點之申請案經有關機關同意,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許
    可使用:
 (一) 有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土石流堆積礫土石者,須清理完竣。
 (二) 位於前款以外之山坡地申請區,應符合下列原則:
      1.海拔高度五百公尺以下之低海拔山區。
      2.土石採取後無須回填。
      3.申請範圍內天然林每公頃蓄積量五十立方公尺以下,且非位於保
        育類野生動物分布或棲息環境。
      4.開採後殘壁坡度規格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或原則。


五、農牧用地年度容許採取土石數量,依當年度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原
    則所訂定公告總量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申請數量超過農牧用地年度
    容許採取土石數量百分之八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當時土石供需情
    形會商相關機關修訂之。


六、申請山坡地容許使用面積應在五公頃以內,申請採取面積二公頃以上
    者,應採取分區分期開採方式。


七、農牧用地之土石採取申請案許可後,依土石採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由縣 (巿) 政府土石採取及相關主管機關經常檢查。
    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不定期實施聯合檢查開採、水土保持、環境保
    護及其相關法令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