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台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 CNS 13604 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國
商品分類號列(C.C.C.Code)7321.81.00.00-0-A 所屬之燃氣台爐
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燃氣台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燃氣台爐之熱效率應依據 CNS 13604與CNS 13605 國家標準之試驗
條件與方法進行試驗。
(三)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燃氣台爐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
│燃料種類 │熱效率(%)│一氧化碳(CO)濃度(體積%)│
├────────┼──────┼──────────────┤
│液化石油氣(LPG │49.0%以上 │0.14%以下 │
│)、天然氣(NG)│ │ │
└────────┴──────┴──────────────┘
(四)申請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明實
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觀及標示
銘版照片。
2.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且其
檢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3.屬多口爐型式之產品,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應載明每一具燃燒器
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該產品之熱效率認定原
則為採用實測最低之熱效率值。
4.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錄
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示原
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
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檢驗指定
試驗室出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
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
蓋公司印鑑),另須併附其所引用之原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正本
供查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
(四)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
捨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
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