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受理國外投資申報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國民或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 (以下簡稱投資人) ,其國外投資之
申報,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國外投資,係指投資人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 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
(二) 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四、國外投資,其出資種類包括︰
(一) 外匯。
(二) 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 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 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五) 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 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 有價證券。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五、投資人從事國外投資者,得於投資實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報:
(一) 國外投資申報表。
(二) 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 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六、國外投資已開始實行,投資人因故中止或轉讓其出資者,投資人得於
異動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