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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審四字第095003927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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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受理國外投資申報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國民或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 (以下簡稱投資人) ,其國外投資之
    申報,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國外投資,係指投資人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 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
 (二) 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四、國外投資,其出資種類包括︰
 (一) 外匯。
 (二) 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 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 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五) 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 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 有價證券。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五、投資人從事國外投資者,得於投資實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報:
 (一) 國外投資申報表。
 (二) 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 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六、國外投資已開始實行,投資人因故中止或轉讓其出資者,投資人得於
    異動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