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包括傳統式安定器及電子式安定器,其光效因數基
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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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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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型式 │ 預 熱 型
│器類├───┼───────────────────┬────
│型 │適用螢│ 直 管 型 │ 環
│ │光燈管├───┬───┬───┬───┬───┼────
│ │區分 │10 │15 │20 │30 │40 │20,22
│ ├───┼───┼───┼───┼───┼───┼────
│ │額定燈│ │ │ │ │ │
│ │管功率│10 │11~15│16~20│21~30│31~40│18~20,
│ │W │ │ │ │ │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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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 1 燈│ 6.260│ 4.510│ 4.780│ 2.900│ 2.290│ 4.405
│器光├───┼───┼───┼───┼───┼───┼────
│效因│ 2 燈│ 3.000│ 2.307│ 2.450│ 1.460│ 1.170│ 2.202
│數 (├───┼───┼───┼───┼───┼───┼────
│BEF)│ 3 燈│ 2.000│ 1.552│ 1.675│ 0.970│ 0.750│ 1.450
│ ├───┼───┼───┼───┼───┼───┼────
│ │ 4 燈│ 1.500│ 1.169│ 1.200│ 0.730│ 0.6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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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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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預熱型 (含瞬時型) │
管 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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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40 │20 │40 │6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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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8~30, │38~40│16~20│31~40│51~60│100~110│
│30~3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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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0│ 2.290│ 4.780│ 2.290│ 1.059│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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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 1.170│ 2.450│ 1.170│ 0.536│ 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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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0│ 0.750│ 1.675│ 0.750│ 0.357│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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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0│ 0.600│ 1.200│ 0.600│ 0.269│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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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適用螢光燈管類別係依 CNS 691 螢光燈管 (一般照明用) 規定。
2.安定器光效因數 (BEF) 之計算為燈管平均光輸出比乘以 100 再
除上安定器、燈管系統輸入功率,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
第三位數,光輸出比之試驗方法依照 CNS 13755 相關規定,安定
器光效因數實測值不得低於上表基準值,並在產品標示數值之 95
%以上。
燈管平均光輸出比×100
安定器光效因數=────────────────
待測安定器、燈管系統輸入功率 (W)
二、安定器光效因數檢測時,如 CNS 13755 附錄 1 及附錄 2 無試驗
用安定器及試驗用燈管可供測試使用者,不在本基準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