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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物質檢測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094200086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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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認可及管理有害物質檢測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之有害物質,指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及阻燃劑多溴
    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以下簡稱 PBB) 與多溴聯苯醚 (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以下簡稱 PBDE)  。


三、本規範檢測領域如附表一所列商品類別之成品、半成品、零組件、材
    料或原物料。


四、指定試驗室之評鑑或追查依 CNS 17025  (ISO/IEC 17025) 實施。但
    本規範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五、指定試驗室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一) 六價鉻。
 (二) 鉛、鎘及汞。
 (三) 阻燃劑 PBB  及 PBDE 。


六、指定試驗室檢測領域之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標準如附表二。


七、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檢附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
    規定之文件,另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內部品質稽核程序書。
 (二) 測試計畫,其應涵蓋之內容如附表三。
 (三) 量測不確定度評估數據資料。
 (四) 參加能力試驗活動之證明及報告書。
 (五) 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 認證證書申請
      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應另檢附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及評鑑或追查報
      告影本。


八、以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下列資料記載事項有
    變更時,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報核備。
 (一) 認證證書
 (二) 測試計畫內容
 (三) 評鑑或追查報告


九、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
    之確認。


十、測試報告應以正確清楚之方式呈現,報告內容應包含檢測標準規定之
    項目,且另應包含以下資訊:
 (一) 樣品之型號、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 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三) 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
 (四) 樣品之送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