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申請節能標章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
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者,並應符合我國能源管理
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應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歐盟 1999/
100/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車輛能源效率之測試。
(三)車輛能源效率基準:
1.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2.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
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二、車輛能源效率測試結果,廠商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
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車輛得出具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
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標示值。
(三)產品之能源效率測試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