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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1011030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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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輔導中小企業互助合作事
    項,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塑造企業合作環境,擴大企業間交流,創造合作機會。
(二)結合利用企業擁有之個別資源,共同強化競爭力,並開發事業機會
      。


三、推動策略:
(一)成立中小企業合作交流會促成企業合作。
(二)透過合作交流會長講習、跨會交流或標竿合作案例,建立合作交流
      模式。
(三)遴選潛力合作案例,進行水平、垂直或價值鏈實質合作輔導。
(四)強化資訊及商情交換,擴大合作商機。


四、工作重點:
(一)成立中小企業合作交流會:
      1.協助具合作意願之企業組成合作交流會,並登錄、建檔、追蹤及
        輔導。
      2.配合各項媒體,舉辦合作座談會,營造企業合作共識。
      3.製作合作宣導手冊,廣宣合作觀念及作法。
(二)建立中小企業合作交流模式:
      配合中小企業合作需要,辦理合作交流會長講習及標竿合作案例,
      建立中小企業合作交流模式。
(三)辦理實質合作輔導:
      1.協助實質合作案成員訂定共同合作規範及議題,促成水平、垂直
        或價值鏈體系之實質合作。
      2.輔導實質合作案合作議題之運作,創新服務合作模式,開發合作
        商機。
      3.協助實質合作案合作事業的組織化,落實實質合作永續發展目標
        。
(四)強化合作資訊與商機交流:
      1.辦理合作交流會例會、跨會交流活動及商機交流活動,進行商情
        交換,管理能力共同提升及培養互信,開創實質合作契機。
      2.辦理合作交流會成果觀摩,藉由合作交流會間交流增廣交流技巧
        ,學習交流模式。
      3.選拔績優合作交流案例辦理成果發表,促使更多的企業仿效運用
        。


五、推動組織:
    每年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專業輔導機構,辦理輔導中小企業事項
    。


六、輔導對象:
(一)凡十五家以上企業,且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為中小企業,又中小企業
      會員中應含二分之一微型企業,為共同進行互助合作並經登錄組成
      合作交流會者。
(二)凡四家以上企業,且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為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不
      限區域),得申請實質合作案輔導。


七、作業原則:
(一)欲加入已建立完成之合作交流會之廠商,除需徵得原交流會三分之
      二(含)以上廠家數之同意外,有關加入條件由原交流會自行議定
      。
(二)依合作計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成果,其權利各依出資比例
      由本處合作交流會成員共同所有,交流會成員得無償使用。對因智
      慧財產權處分所產生之利益,由合作計畫契約中雙方另訂之。
(三)輔導機構執行合作計畫時,如因合作事務牽涉較廣,需其他相關輔
      導體系協助時,得逕洽協助或透過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工作會報協調
      辦理。


八、績效評估:
(一)實質合作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企業簽章同意。
(二)在進行輔導之過程中,本處得會同學者專家實施訪視,以瞭解執行
      概況。


九、經費負擔:
    所需輔導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
    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