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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小企業財務金融諮詢服務專家設置及推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財字第106090031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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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遴聘中小企業財務金融諮詢服
    務專家 (以下簡稱專家) ,提供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與融資問題諮詢服
    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格
    財務、會計、稅務、金融等相關機關或機構非現職人員。


三、任期
    原則上一年一聘。


四、名額
    視計畫經費決定遴聘名額。


五、遴選程序
    執行單位應遴選有意擔任專家者,並備齊遴選資料,送交本處核定。


六、服務時間
    視實際需要機動安排諮詢服務時間,諮詢服務時間原則為每週一至週
    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或下午 3  時至 5  時。


七、服務方式
    1.採 1  對 1  之面談方式服務,每次服務後,由財務金融諮詢服務
      中心承辦人員逐案整理並登錄「諮詢服務記錄表」。
    2.專家每次諮詢服務酌支出席費新台幣 2,000  元。


八、服務地點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


九、義務
    專家應填寫個人資料表,由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中心承辦人員裝訂成冊
    建檔保 管,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中心訂定之規章。
 (二) 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或回饋,並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三)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四) 妥善保管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中心所提供之資源。
 (五) 非經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中心同意,不得以財務金融諮詢服務專家名
      義對外協商、營利或從事有害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中心聲譽之行為,
      違反者需自負必要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