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商品通關報驗程序,便捷繳費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三、報驗義務人或報驗代理人申請商品檢驗規費擔保額度,應填具擔保額
度申請書(表 AP-01),並取得授信機構保證之擔保額度保證書(表
AP-02 ),向其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四、報驗義務人或報驗代理人經檢驗機關核准使用擔保額度者,檢驗機關
得就其報驗案件進行檢驗程序。
前項報驗案件應繳納之商品檢驗規費,應於商品報驗後十四日內繳納
。
檢驗規費繳納後,回復其擔保額度並循環使用。擔保額度不足時應補
足擔保額度,檢驗機關始得進行檢驗程序。
五、報驗義務人或報驗代理人得於檢驗機關往來之金融機構設立帳戶,並
與金融機構簽立扣款授權書(表 AP-03),金融機構可憑檢驗機關所
開立之商品檢驗規費日報表,向報驗義務人或報驗代理人帳戶內扣繳
各項商品檢驗規費,經檢驗機關查核無誤後,即恢復擔保額度並製發
收據。
未依前項於金融機構設立扣款帳戶者,應持檢驗機關繳款通知書向檢
驗機關或金融機構完成繳費後製發收據。
六、逾期未繳納商品檢驗規費者,停止其使用擔保額度,檢驗機關除依有
關規定追繳商品檢驗規費外,並得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暫停其於一
定期間內使用擔保額度。
前項一定期間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報驗義務人、報驗代理人在擔保期限屆至前擬終止使用擔保額度者,
應通知檢驗機關並繳清應繳之商品檢驗規費。
授信機構擬終止擔保額度之保證責任者,應以書面通知檢驗機關經同
意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