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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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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溫泉取供事業應按季填具溫泉資料申報表 (附表一) ,其第一季及第二季
之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三季及第四
季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
前項所稱按季,以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四月至六月為第二季,七月
至九月為第三季,十月至十二月為第四季。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溫泉資料申報表記載內容派員實地抽查,
並製作溫泉資料申報表抽查報告 (附表二) 。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