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除濕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
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492 之規定,或經相關主
管機關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 CNS 12492 之要求。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
除濕機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
┌────────────┬──────────────┐
│額定除濕能力(公升/日)│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
│ │時) │
├────────────┼──────────────┤
│六以下 │二點二四 │
├────────────┼──────────────┤
│高於六,九以下 │二點六零 │
├────────────┼──────────────┤
│高於九,十二以下 │二點七四 │
├────────────┼──────────────┤
│高於十二 │二點九八 │
└────────────┴──────────────┘
(四)共通性要求:
能源因數值(E.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二、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