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本署政府出版品,依據「政府
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注意
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前開相關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署之經費或名義出
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署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綜企組)應指派專責人員,統籌辦理本署出版
品之編號、基本形制、銷售結帳、電子檔繳交、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資料管
理等相關事宜。
本署各單位編印出版品,應指定管理人員,負責編輯、審查、印製、分發
寄存、贈送、庫存控管、授權利用等相關事宜。
四、本署出版品應登載下列編號,並由綜企組代為申辦: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 ISBN 標示)、出版品預
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IP 標示)、國際標準
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以 ISSN 標示)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 ISRC 標示)。
(二)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網址為 https://gpiadmin.culture.tw/ )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 GPN 標示),每一獨立
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
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
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五、本署發行之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
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文化部指定圖書館各一份。
六、本署出版單位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
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八、本署出版單位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一定數量之
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
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用,
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造冊備查。
(三)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不低於百分之
六十原則結付帳款。
(四)寄送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本署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應由
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機關議定。
(五)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展
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單位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
門市洽定之。
九、本署出版單位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出版品
同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
十、本署出版品著作權管理及授權利用辦理方式如下:
(一)出版單位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
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
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出版單位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1.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
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
辦理授權。
(四)出版單位出版、發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得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五)出版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將該
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
併送之。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
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六)出版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
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前項第四款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流通利用、授權他人流通利
用及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十一、本署政府出版品作業處理流程(如附件四)如下列各款,並由綜企組之
專責人員管控執行流程︰
(一)出版單位編印前,應備妥排版定稿之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
、目錄、序電子檔各一份,送專責人員審查及申辦出版品相關編號
後始可印製。
(二)出版單位於委外印製出版品契約中應約定,符合文化部規範製作出
版品之電子檔,包括定稿電子檔及印製用電子檔等。
(三)出版單位應每半年統計出版品自行或委託銷售之銷售冊數及金額,
供專責人員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辦理銷售結帳登錄作業。
(四)專責人員應隨時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維護機關資料及出版品資料
,以便查詢聯繫。
十二、本署出版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