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適應對外貿易之發展,支給國
外出差人員拓展對外貿易業務費用,除依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外
,特依推廣外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
點。
二、本局人員奉派出國代表國家與他國(地區)進行貿易談判,開拓國外
新市場及考察各國(地區)貿易措施,因公必需之費用,得依推廣外
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申請在推廣外銷基金項下
列支。但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核定支給相同性質費用者,不得重複支
領。
前項申請以每一任務為對象;如係組團出國者,以團體為對象。
三、經濟部及其他專案奉准參與第二點公差任務之人員,得比照本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四、支給費用項目:分為禮品費、資料費、辦公室租賃費、特別費等四種
。
(一)禮品費:以奉派代表國家與他國(地區)進行貿易談判或開拓國外
新市場者為限,其購贈之禮品,以具有代表性之國或紀念品為準,
其申請金額標準如左,均應按實取據報支。
1.性質重要者(每一國家或地區)新台幣二萬元至四萬元。
2.性質次要者(每一國家或地區)新台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二)資料費:奉派國外出差人員,需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國外資料參考者
,其申請金額標準如左。
1.參加國際貿易談判者,美金二百元至五百元。
2.開拓國外新市場及考察國際貿易措施者,美金一百元至二百元。
資料費之報支,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以憑核銷,僅能取得出售
者個人出具之收據者,應送經我國駐外使館、商務文教代表或僑團
證明;其所購得之資料,應攜還本局編目保管。
(三)辦公室租賃費:奉准代表國家與他國(地區)作貿易談判,有另租
賃辦公室,供我國所派人員辦公之用或會外商談者,其申請列支金
額標準如左。
1.美洲、歐洲、日本、新加坡、中東地區,每日以不超過美金一百
六十元為限。
2.其他國家(地區),每日以不超過美金一百元為限。
辦公室租賃費之報支,應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應取得旅社出具
之正式收據,以憑核銷。
(四)特別費:以奉派代表國家與他國(地區)進行貿易談判所需費用為
限(例如會外商談、交際應酬或受地主國禮遇所需之使償等),其
所需金額按實取據報支。
五、本實施要點支給費用除專案核准者外,由本局依照前列標準核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