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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民營事業駐外商務單位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4026070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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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為適應當前國際經濟貿易之情勢,加強各公、民營機構駐外商務有
關單位之業務聯繫,以發揮團隊精神,達成拓展貿易之功能,特定本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主持聯繫機關在國內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國外為當地經濟部駐
外經濟商務單位獲經濟部指定之單位。


第 3 條
各公、民營機派駐國外從事有關商務工作之單位,應在當地成立商務會報
,由經濟部派駐當地經濟商務單位或經濟部指定單位為召集人,定期開會
,並惠邀請有關機關駐外單位參加,交換市場資料,分析研判商情,商討
有關拓展外銷問題,並以商討結論彙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商務聯繫中心處
理運用,副本抄送外交部。其聯繫方式由國際貿易局根據各地區不同情況
另行規定。


第 4 條
各公、民營機構駐外商務單位在業務上所發生之涉及我政府政策性事項,
應隨時向所屬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密取聯繫。


第 5 條
各公、民營機構駐外商務單位之設置及裁併異動情形,除按有關法令及各
機構原作業程序辦理外,並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便聯繫。


第 6 條
為有效執行本要點,各公、民營機構駐外商務單位依照本要點規定之工作
,由經濟部考核後轉請其原派機構處理。


第 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