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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統字第101041810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統計處
立法理由:
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第二條修正條文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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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
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
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