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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平面顯示器元件產品技術獎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產策字第113002937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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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我國平面顯示器產業廠商開發
    出具有創新技術與市場優勢之平面顯示器元件、技術及應用產品,並表彰
    對產業有特殊貢獻者,以提昇我國平面顯示器產業形象及競爭力,特訂定
    本要點。
二、平面顯示器元件產品技術獎(以下簡稱本獎)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卓越技術獎:以二名為上限,每名可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二)傑出元件獎:以二名為上限,每名可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優良產品獎:以三名為上限,每名可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四)產業貢獻獎:以二名為上限,每名可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本獎甄選範圍含括平面顯示器元件、技術及應用產品等,其審查流程如下
    :
    (一)初審:評選會就當屆卓越技術獎、傑出元件獎、優良產品獎之報名者
        進行資格審查。
    (二)複審:
        1.評選會就卓越技術獎、傑出元件獎及優良產品獎初審結果之分數前
          五名為入圍者,召開複審會議,由入圍複審者準備相關實品進行簡
          報。
        2.產業貢獻獎由評選會就平面顯示器產業有特殊貢獻者,以提名方式
          產生入圍名單,並於決審時進行核定。
    (三)決審:召開決審會議針對複審結果進行當屆獲獎名單之核定。
    (四)得獎名單將擇期公告並各別通知獲獎廠商。
四、為辦理評審及表揚國內顯示器產業開發出具有創新技術與市場優勢之平面
    顯示器元件、技術及應用產品,聘請國內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平
    面顯示器元件產品技術獎評選會,並推選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評選會
    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獎評審標準及作業程序。
    (二)本獎之初、複審審查工作。
    (三)提名當屆產業貢獻獎名單。
五、為核定當屆獲獎名單,得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決審會議,聘請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產業技術司、評審委員代表等五人至七人擔
    任決審委員。決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有出席委員超過二
    分之一人數同意得為獲獎。參獎項目未達標準者,以從缺方式處理。
六、參與選拔者或廠商,應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廠商以
    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將取消其參選資格。如廠商未依規定提供足夠之
    文件或資料,或資料填寫不符合規定者,本署得通知廠商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退回申請或逕依廠商所提供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評選。
七、本獎之所有獎項由本署署長擔任頒獎人。
八、本獎之頒獎典禮應於公開場合進行頒獎表揚,並為獲獎宣傳。
九、本獎為每兩年舉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