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一次製造或安裝之經驗或能力,應以單一機組認
定。
第 3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
準:
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
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第 4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能力之認定方法,以各級冷凍空調業
所聘僱技師與技術士之年資及經驗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特等冷凍空調業:
(一)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
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
冷凍工程。
二、甲等冷凍空調業:
(一)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
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
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三、乙等冷凍空調業:
(一)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
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
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四、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
(一)年資:不限。
(二)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
凍工程。
第 5 條
技師或技術士應繳驗經公證或認證之服務證明書,以證明前條所定之年資
及經驗;服務證明書應包含曾參與之工程名稱、地點、主機噸數或馬力、
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及相關資料。
前條所定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第 6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技師及技術士,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歷:
一、技師:依技師法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
師證書者。
二、技術士:領有政府發給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