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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094046011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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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冷凍空調業辦理下列事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申請許可。
二、申請、變更或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第 3 條
冷凍空調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換領或補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