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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05046047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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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利推動低放射性
    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作業,增進與場址周遭地方之和諧
    及福祉,獎勵地方協助推動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事項,依照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相關經費。
    本要點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
      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二)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三)選址計畫:指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七條
      規定擬訂並經依程序核定之處置設施選址計畫。
(四)可能場址:指經台電公司依文件記錄資料評選及區域篩選,所選出
      可能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
      場址。
(五)自願場址: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經該縣(
      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
      舉行聽證後,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之場址。
(六)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場址。
(七)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
      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經濟部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八)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九)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指經行政院核定為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之候選場址。


四、本要點獎勵金採分段、分期核發,各階段之劃分及其獎勵措施如下:
(一)場址調查申請及現地探勘調查階段:
      1.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可
        能場址或自願場址,經台電公司向其所在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現地調查及評估事宜,並均獲其同
        意且開始地質鑽探後,為獎勵其協助,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
        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給該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
        幣五百萬元給該鄉(鎮、市)之所在縣(市)。
      2.台電公司於完成下列現地調查與試驗工作:
     (1)地形測量。
     (2)地表地質調查。
     (3)地表水文調查。
     (4)社會接受性調查。
     (5)背景輻射調查。
     (6)地球物理探查。
     (7)地球化學調查。
     (8)地下水文調查。
     (9)地質鑽探。
    (10)地工調查及試驗。
        並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給該鄉(
        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給該鄉(鎮、市)之所在
        縣(市)。
(二)候選場址之調查及評估階段:
      1.台電公司於候選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投資可行性研究所需的
        調查與評估作業,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第一階段環評之
        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
        千萬元給候選場址所在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
        元給所在縣(市)。
      2.台電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送第二階段環評之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初稿以及最終處置場開發計畫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予
        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時,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五千萬元給候選場址所在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
        萬元給所在縣(市)。
(三)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核定階段:
      台電公司於候選場址第二階段環評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獲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經陳報經濟部同意並核轉行政院核定最終處置設施場
      址同時,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萬元給該場址所在鄉(鎮、市)
      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給所在縣(市)。


五、本要點各階段獎勵金須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始核發接受獎勵之縣
    (市)及鄉(鎮、市)。


六、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第七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本
    計畫得分年、分期執行),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
    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之預、
    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依第四點規定分階段撥付獎勵金,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
    依本會函告之各階段金額,檢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審查後撥款: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核准函證明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
      獎勵金-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三)該年度「申請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
      獎勵金-計畫項目彙總表」。
(四)上一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結算明細表」。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獎勵金決算賸餘款,
    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
    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獎勵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
    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
    單位查核。


七、獎勵金之運用,以提高本要點各階段場址所在地及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為主,其運用範圍包括公共建設、產業振興、社會福利、公益活動、
    教育文化建設、醫療保健及執行其他有助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場址調
    查評估及選址之溝通與協調工作。


八、(刪除)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各階段場址調查評估及評選時,如遭
    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台電公司於陳報經濟部同意
    後,得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獎勵金給該場址所在縣(市)、所在鄉
    (鎮、市)。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