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利推動低放射性
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作業,增進與場址周遭地方之和諧
及福祉,獎勵地方協助推動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事項,依照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相關經費。
本要點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
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二)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三)選址計畫:指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七條
規定擬訂並經依程序核定之處置設施選址計畫。
(四)可能場址:指經台電公司依文件記錄資料評選及區域篩選,所選出
可能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
場址。
(五)自願場址: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經該縣(
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
舉行聽證後,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之場址。
(六)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場址。
(七)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
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經濟部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八)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九)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指經行政院核定為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之候選場址。
四、本要點獎勵金採分段、分期核發,各階段之劃分及其獎勵措施如下:
(一)場址調查申請及現地探勘調查階段:
1.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可
能場址或自願場址,經台電公司向其所在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現地調查及評估事宜,並均獲其同
意且開始地質鑽探後,為獎勵其協助,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
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給該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
幣五百萬元給該鄉(鎮、市)之所在縣(市)。
2.台電公司於完成下列現地調查與試驗工作:
(1)地形測量。
(2)地表地質調查。
(3)地表水文調查。
(4)社會接受性調查。
(5)背景輻射調查。
(6)地球物理探查。
(7)地球化學調查。
(8)地下水文調查。
(9)地質鑽探。
(10)地工調查及試驗。
並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給該鄉(
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給該鄉(鎮、市)之所在
縣(市)。
(二)候選場址之調查及評估階段:
1.台電公司於候選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投資可行性研究所需的
調查與評估作業,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第一階段環評之
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
千萬元給候選場址所在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
元給所在縣(市)。
2.台電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送第二階段環評之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初稿以及最終處置場開發計畫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予
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時,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五千萬元給候選場址所在鄉(鎮、市)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
萬元給所在縣(市)。
(三)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核定階段:
台電公司於候選場址第二階段環評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獲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經陳報經濟部同意並核轉行政院核定最終處置設施場
址同時,得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萬元給該場址所在鄉(鎮、市)
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給所在縣(市)。
五、本要點各階段獎勵金須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始核發接受獎勵之縣
(市)及鄉(鎮、市)。
六、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第七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本
計畫得分年、分期執行),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
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之預、
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依第四點規定分階段撥付獎勵金,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
依本會函告之各階段金額,檢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審查後撥款: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核准函證明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
獎勵金-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三)該年度「申請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
獎勵金-計畫項目彙總表」。
(四)上一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結算明細表」。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獎勵金決算賸餘款,
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
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獎勵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
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
單位查核。
七、獎勵金之運用,以提高本要點各階段場址所在地及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為主,其運用範圍包括公共建設、產業振興、社會福利、公益活動、
教育文化建設、醫療保健及執行其他有助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場址調
查評估及選址之溝通與協調工作。
八、(刪除)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各階段場址調查評估及評選時,如遭
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台電公司於陳報經濟部同意
後,得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獎勵金給該場址所在縣(市)、所在鄉
(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