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標與
土石標售標採共同投標方式招標之開決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開標作業辦理程序:
(一)第一次開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第一次開標為流標或廢標者,於辦理第二次以後之開標,不受三家
合格廠商之限制。
(二)資格標
廠商投標資格文件經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可參加價
格標之開標,工程標或土石標售標其中之一資格不符合者,即屬資
格不符。
(三)價格標(先開工程標,再開土石標售標)
1.有效標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2)工程標廠商標價在底價以內且其值大於 0 者。
(3)土石標售標廠商標價高於底價者。
2.工程標或土石標售標屬無效標者,除不開啟其共同投標廠商之標
單外,並不得參加工程標與土石標售標之加總計算。
(四)廠商所投工程標標價均超底價或土石標售標均低於底價之處理原則
如下:
1.工程標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除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不予
減價機會外,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減價,經減價後之報價,有一家以上在底價以內
者,即為有效標,不再辦理減價。經減價結果,仍全部超過底
價,則辦理第二次減價,以此類推,惟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
(2)標價經減價後之報價超過底價屬無效標者並依第二點第三款第
2 目辦理。
(3)經減價後仍超底價,如確有緊急情事,需以超底價決標者,應
敘明理由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土石標售之標價
或加價後之報價低於底價時,則不得辦理超底價決標。
2.土石標售標
(1)合於招標文件之所有廠商標價均低於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加價,經加價後之報價,有一家以上高於
底價者,即為有效標,不再辦理加價。
經加價結果,仍全部低於底價,則辦理第二次加價,以此類推
,惟加價次數不得逾三次。
(2)標價經加價後之報價低於底價,屬無效標者並依第二點第三款
第 2 目辦理。
(3)土石標售標公開底價者,廠商標價不得低於底價,否則以無效
標論。採公開底價者,本目第(1)、(2)子目不適用。
三、決標原則
(一)由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以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售標價其差值最小
者或土石標售標價減工程標標價其差值最大者得標。惟前述加總差
值最小或最大者之工程標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應依據本署
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再辦後續作業。
(二)標價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土石標售標廠商辦理加價,其加價次數包括前點
第四款第 2 目之(1 )加價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再辦理加價
一次,如土石標售標價與工程標標價之差值符合前款者得標,如差
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其加價次數包括前點第四款第 2 目之(1 )加價次數已達三次者
,逕行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三)以抽籤方式決標者由主持人代表抽籤。
四、加總計算方式
(一)工程標預算大於土石標售預算者,採歲出減歲入方式辦理。
(二)土石標售標預算大於工程標預算者,採歲入減歲出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