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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財字第106090029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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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貸者積極創業,擴大就業以促進經濟
    發展,特選拔表揚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創業楷模與金融機構,訂
    定本要點。


二、依據:
    依行政院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九四○○○三○六七號
    函核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輔導要點辦理。


三、資格:
    評選前一年度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並獲銀行核准撥款,且截至申請
    評選日止還款繳息均正常,無不良紀錄且未曾獲本獎項者。


四、檢附資料:
 (一) 申貸者個人基本資料。
 (二) 企業營運說明。
 (三) 各承辦金融機構簽署之推薦書或最近一年還款繳息紀錄。
 (四) 符合參選資格切結書。


五、評選程序:
 (一) 初審作業:由執行單位就各申請者之資料先進行彙整後進行資格審
      查,將符合資格之資料,送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產、官、學
      遴選七至九人組成) 初審通過後,進行複審。
 (二) 複審作業:由評審委員針對初審通過者資料進行實地訪審,依序評
      選出優良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計六至十名。


六、評選標準:
 (一) 創業及經營理念、與創業策略規劃。
 (二) 員工人數及成長幅度。
 (三) 營業額成長幅度及獲利能力。
 (四) 企業未來發展性。
 (五) 社會貢獻或其他績效。


七、於每年舉行表揚典禮,敦請部長頒發獎金和獎狀。


八、表揚方式:
 (一) 企業:
      1.於每年第四季舉辦表揚典禮,表揚六至十名,每名各頒發獎金八
        萬元。
      2.獲獎企業各頒發「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獎狀乙紙。
      3.製作「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紀錄片,廣為宣導。
 (二) 金融機構:
      獲表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其核貸金融機構亦一併頒發
      獎狀表揚之。


九、獲表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所填送之個人資料、企業營運說
    明與各項佐證資料,如經查有虛偽不實等情事,撤銷獎狀及追繳獎金
    。


十、為辦理本項表揚作業,得依相關規定遴選適當機構擔任執行單位。


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