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貸者積極創業,擴大就業以促進經濟
發展,特選拔表揚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創業楷模與金融機構,訂
定本要點。
二、依據:
依行政院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九四○○○三○六七號
函核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輔導要點辦理。
三、資格:
評選前一年度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並獲銀行核准撥款,且截至申請
評選日止還款繳息均正常,無不良紀錄且未曾獲本獎項者。
四、檢附資料:
(一) 申貸者個人基本資料。
(二) 企業營運說明。
(三) 各承辦金融機構簽署之推薦書或最近一年還款繳息紀錄。
(四) 符合參選資格切結書。
五、評選程序:
(一) 初審作業:由執行單位就各申請者之資料先進行彙整後進行資格審
查,將符合資格之資料,送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產、官、學
遴選七至九人組成) 初審通過後,進行複審。
(二) 複審作業:由評審委員針對初審通過者資料進行實地訪審,依序評
選出優良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計六至十名。
六、評選標準:
(一) 創業及經營理念、與創業策略規劃。
(二) 員工人數及成長幅度。
(三) 營業額成長幅度及獲利能力。
(四) 企業未來發展性。
(五) 社會貢獻或其他績效。
七、於每年舉行表揚典禮,敦請部長頒發獎金和獎狀。
八、表揚方式:
(一) 企業:
1.於每年第四季舉辦表揚典禮,表揚六至十名,每名各頒發獎金八
萬元。
2.獲獎企業各頒發「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獎狀乙紙。
3.製作「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紀錄片,廣為宣導。
(二) 金融機構:
獲表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其核貸金融機構亦一併頒發
獎狀表揚之。
九、獲表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楷模所填送之個人資料、企業營運說
明與各項佐證資料,如經查有虛偽不實等情事,撤銷獎狀及追繳獎金
。
十、為辦理本項表揚作業,得依相關規定遴選適當機構擔任執行單位。
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