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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綜字第093140088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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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水
    源保育與回饋,特設置本署水源保育與回饋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
    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自來水法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之授權子法草案初稿審議。
 (二)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與運用工作策劃與實施推動事項審議。
 (三) 其他推動水源保育與回饋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綜理本
    小組推動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召集
    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二人為執行秘書,由本署綜合企劃組組長及
    保育事業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組 (室) 指派人員兼任:
 (一) 本署綜合企劃組。
 (二) 本署水源經營組。
 (三) 本署保育事業組。
 (四) 本署水利行政組。
 (五) 本署會計室。


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負責,俟第二點第一款任務完成後
    ,改由保育事業組負責。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會議討論內容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
    提供諮詢建議。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其餘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構) 派員列席指導或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報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