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藉由政府機關及學校率先推動節約用水工作,產生示範效果,引導
民間採行,並藉此加強節約用水教育宣導,落實全民節約用水共識,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與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及學校。
三、各機關、學校應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設立節約用水任務編組,並
由各單位副首長擔任召集人,每年擬定節約用水目標與工作計畫,並
自行編列相關預算執行之。
前項訂定之節約用水目標,以總用水量不成長為原則。
四、為落實節約用水管理,各機關、學校應採責任分區管理方式,記錄用
水使用狀況及負責各項節約用水之執行工作,並應派員參加政府單位
或專業機構舉辦之節約用水相關訓練課程,研習節約用水管理技術及
方法。
五、各機關、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節約用水:
(一) 新設或汰換用水器材時,使用已通過省水標章認證的省水器材。
(二) 使用窗型冷氣機者,回收冷凝水供澆灌、洗滌之用。
(三) 使用含有水處理過濾之飲水機,其水處理設施加裝回收設備。
(四) 馬桶加裝兩段式沖水配件。
(五) 禁止以水管直接噴水洗車。
(六) 定期檢示維修用水器材。
(七) 定期統計辦公區用水量。
(八) 定期舉辦節約用水競賽。
(九) 新建或改 (擴) 建廳舍,符合「綠建築」標章水資源指標之規格,
並優先進行雨水貯蓄利用及中水回收利用等節水工程措施。
(十) 缺水期間宜優先換裝兩段式沖水器、水龍頭加裝省水配件及加強檢
漏;其次考慮提高空調冷卻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濃縮倍率並減少花
圃澆灌用水。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節約用水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並應利用內部各種
集會場合,定期宣導節約用水觀念及作法,以養成全員節約用水習慣
。
七、各機關、學校應負責督所屬機關及學校推動各項節約用水工作,有關
省水器材、雨水貯蓄利用、中水回收利用及節約用水技術服務等相關
工作,由經濟部水利署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與諮詢。
八、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一年節約用水目標,目標
內容應包含省水器材節省水量、雨水及中水利用量等量化數據。
九、各機關、學校應定期進行自來水用水量、雨水利用水量及中水利用水
量統計等自我評量工作。
十、經濟部得邀集相關機關與專家組成評鑑小組進行不定期實地評鑑,考
核各機關、學校節約用水措施執行成效,評鑑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評鑑考核,獲評定為執行績優之機關、學校,將予以表揚,其首
長及執行有功人員,將建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敘獎。
(二) 經評鑑考核,獲評定為執行不佳之機關、學校,經濟部將派員輔導
其進行改善,並由該機關、學校限期提出改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