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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內部檢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營字第096203658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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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所屬各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
    內部檢核,以促進各事業健全經營,及增進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三、各事業應實施內部檢核,以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與衡量營
    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
    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四、各事業實施內部檢核應包含檢核部門對事業所屬各單位(含總公司)
    之檢核,及各單位之自行分級檢核。
    檢核作業應包含經常性及專案性檢核。經常性檢核由各事業於年度開
    始前擬訂計畫,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另視實際需要作專案性不定期檢
    核。
    檢核作業以實地查證為主,書面審核為輔。


五、內部檢核重點如下:
(一)年度各項業務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二)各項法令、規章、制度與程序之遵行情形及適用性之查核與檢討。
(三)上級機關及相關單位查核結果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之追蹤。
(四)其他臨時性需求。


六、各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檢核部門,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
    之專任內部檢核人員,以獨立超然之立場執行檢核業務;必要時得邀
    請專業性人員協同辦理。


七、各事業應督促其所屬單位每年至少辦理自行分級檢核一次。
    分級檢核應按其組織層次及業務性質,訂定檢核項目,並由各單位主
    管指定人員辦理。


八、基於檢核業務需要,檢核部門要求提供之有關文件或資料,各單位應
    密切配合,不得拖延拒絕,若涉及極機密者,應簽請權責主管核准後
    始得提供。


九、各事業重要業務檢討會議或會報,應通知檢核部門派員出席。


十、各事業應依據本實施要點訂定內部檢核作業手冊及自行分級檢核注意
    事項,並建立各項基本資料,以利檢核事務之執行。


十一、各事業檢核作業中,發現有不適用規章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者,
      應依權責及循行政系統檢討修訂。


十二、內部檢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檢核計畫,包括每月應檢
      核之項目。年度檢核計畫應確實執行,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
      度,並作成檢核報告。檢核報告之主要內容應包含檢核項目、檢核
      經過情形及結果、建議改進事項。
      各事業年度檢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事業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檢核計畫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
      錄。
      檢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十三、各事業內部檢核人員對於檢核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
      項,應據實揭露於檢核報告,於簽報核示後,函有關單位改善及列
      管追蹤,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應並就所
      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
      考核之重要項目。
      依前項規定所作成之檢核報告應交付公司各監察人查閱。
      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於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十四、各事業檢核業務辦理情形列為年度工作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