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事業 (以下簡稱各事業) 固定資產之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固定資產係指經由資本支出或其他來源而取得所有權或使用
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
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
三、本要點所稱管理,指固定資產之取得、保管、減少、登記及報告等各項
管理業務。
四、各事業對於固定資產之管理,除為消極之良善保管及登記報告外,並應
積極謀求有效之應用。
五、各事業對前二點管理業務之職責及其執行程序,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
規定辦理。
六、各事業對各項設備之設計及購置,應儘量制定規範,使設備標準化,以
減少備件存量。
貳 固定資產取得
七、固定資產之取得方式,包括左列各款:
(一) 購置。
(二) 營建。
(三) 改良。
(四) 擴充。
(五) 換入。
(六) 資本性租賃。
(七) 受贈。
(八) 其他。
八、固定資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應編列預算,其預算之編製、核定
、執行控制等,依據有關預算法令及各事業有關預算處理程序之規定辦
理。
九、固定資產之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屬於計畫型者,事先應作投資效
益分析,正式營運後,並應就其實際與預期之成本效益相互比較報部考
核;屬於非計畫型者,應先就事業現有可用或可替用之固定資產,統籌
調度運用,以提高固定資產運用率。
十、固定資產之入帳價值,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以資產完成或參加運
轉前之成本為準;換入資產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入帳為原則,並視交換資
產種類認列交換損益;受贈資產以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資本性租賃
之資產以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及最低租金給付現值總數較低為其入帳價值
。
十一、固定資產之折舊,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參 固定資產保管
十二、固定資產保管方式,包括左列各款:
(一) 保管。
(二) 維護。
(三) 調撥。
(四) 盤點
(五) 整理。
(六) 保險
十三、各事業對固定資產應依其性質分別明訂保管部門,其宜由使用部門保
管者,從其需要。
十四、對於使用中及閒置之固定資產,應分別訂定維護制度,資產管理部門
或有關部門應隨時檢查其維護狀況。
十五、對於固定資產逐漸損壞,應於何時更換,其維護費用最小,整批更換
抑或個別更換最為有利,應由使用部門會同資產管理部門研究辦理。
十六、固定資產調撥時,應連同附屬配件備份及有關資料等一併移轉,其實
際移轉部分照帳面價值計價。
十七、固定資產應定期盤點,至少應每年盤一次,其盤點結果,如發現有帳
無物或有物無帳或帳物不符者,應填附財產增加或減少單,經核定後
,送由會計部門列帳。
十八、固定資產有易燃、易爆、易沉等性質者,應按其實際需要分別作適當
之保險或自行提列保險準備。
肆 固定資產減少
十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固定資產之減少:
(一) 變賣。
(二) 換出。
(三) 贈出。
(四) 報廢。
(五) 失竊。
(六) 毀損。
(七) 其他。
二十、各事業對閒置或運用率過低之固定資產應由資產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積極分析研究設法利用,或迅予處理,以減少資產之閒置及損失。
二十一、固定資產因故必須拆卸報廢,其拆除部分,如尚可使用者,應估價
入帳,其不堪繼續使用者,如有殘值亦應估價入帳,均須送庫保管
並於報廢金額中扣除之。
二十二、固定資產之報廢及水、火災盜竊等意外損失,應照部頒權責劃分辦
法處理。
伍 固定資產登記及報告
二十三、為便利固定資產之登記、保管統計並使帳物相符,均應依照院頒「
財物標準分類」規定編製財物分類編號,各事業前已自訂有分類編
號,而採用財物分類編號確有困難者,得沿用其原有之固定資產編
號,惟應繕造其原有固定資產編號與財物分類編號之對照表,以利
查考。
二十四、固定資產之名稱,應以中文劃一訂定,必要時得附列外文。
二十五、固定資產之計數單位,應劃一規定,其度量衡單位,應以使用公制
為原則。
二十六、會計部門應依照會計制度之規定,設置固定資產有關帳戶,根據取
得、減少之各種憑單,將數量及金額按時計入,其已採用電腦處理
者,應記錄於資料儲存體內。
二十七、固定資產保管部門對保管之固定資產,應設卡 (或清冊) 登記,其
登記內容應包括分類編號、名稱、規範 (包括廠牌) 、購置時間、
數量、保管部門、成本歸屬等。登記卡 (或清冊) 並應隨時記錄各
該資產之異動、工作時間及維護修理記錄,並將異動情形按時通知
管理及會計 (或資訊) 部門。
二十八、有關固定資產之報告,應由下列部門分別提供:
(一) 會計部門 (或資訊部門) 應就業務或管理上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提供量值報告。
(二)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定期就固定資產使用情形提出營運、閒置及維
護之分析資料,以便及時處理。
陸 附則
二十九、各事業應依據內部控制原則、部頒權責劃分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並參酌個別實際情形,另訂注意事項,報董事會核定後施行。
台灣製鹽總廠依前項規定訂定之注意事項,由總經理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