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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所屬事業實施目標管理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06026120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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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概說
一、本部為求所屬各事業有效推行目標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作為各
    事業制訂其目標管理實施辦法之參考。
二、各事業實施目標管理之主要目的,在提高經營績效,激發員工潛能,
    促進經營現代化。為達成此項目的,在管理措施上,應以下列各點為
    鵠的:
 (一) 建立以人性為中心之管理制度。
 (二) 利用目標之會同設定,使各級主管及員工均有參與其本身工作計劃
      與評核之機會。
 (三) 採取自我控制,自我評核之方式,使員工發揮自動自發之精神。
三、各事業為推行目標管理制度,在推行初期,應設立專責單位 (委員會
    或小組) ,負責目標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聯繫等事宜。俟推行有效後
    ,即將此項任務歸正式主辦部門繼續辦理,使成各事業經常性之工作
    。


貳、目標之設定
一、目標按照組織,分為總目標、單位目標及分項目標。
 (一) 總目標為事業經營之主要目的,有長程計劃目標、中程計劃目標與
      年度總目標之分,由事業主持人,根據經營方針、政策及計劃,參
      考已往經營實績,及預期業務成長率暨新環境等制訂之。
 (二) 單位目標為事業內各單位之一級主管,根據其單位職掌,配合總目
      標設定之。
 (三) 分項目標為各單位內二級以下各級主管及員工,各依其工作任務,
      配合本單位目標設定之。
二、目標項目之制訂,應由上而下,每一項目按照其重要性、緩急程度及
    工作繁重等,分訂其比重百分率。
三、分項目標應設定至最低層主管為止。至非主管之分項目標應否設定,
    及其項目多寡,由直接主管按其工作性質決定之。
四、目標內容應具體切實,並應訂立具有數量化或衡量基準之數值。其無
    法訂立數值者,則應標明時限,或預期之績效。
五、凡經設定之目標,均應由執行人填列目標管理單 (附件一省略) 。


參、目標之執行
一、目標設定後,應將執行所需條件加以陳述,其有必需相當權限始能達
    成任務者,各事業須作適當之授權,俾使目標執行人負起全責執行。
二、為瞭解目標達成程度,直接主管對所督導之目標項目,應規定執行人
    定期提出目標管理單,作為進度之報告 (同附件一) 。
三、為實施例外管理原則,凡對目標之執行,係屬正常情況,而無困難事
    件發生者,可由執行人自我控制,繼續辦理。其有例外事件發生,應
    填列困難問題報告表 (附件二省略) ,送請直接主管查核,謀求補救
    措施。
四、為期目標之有效達成,直接主管應對目標執行人所提出之困難報告,
    除確定應採取之措施外,必要時,得改變目標項目或調整目標數值或
    基準。
    如改變後之情形顯有妨礙本身目標之要求,應即列入本身困難問題,
    報告上級直接主管。


肆、目標成果之評核
一、目標成果之評核應在年度終了時,由目標執行人填寫目標管理單 (同
    附件一) ,每級由下而上,分別報告直接主管,以憑在成果檢討欄核
    計積分。單位目標之評核報告,應將副本抄送目標管理推行部門。其
    餘各級目標管理單由直接主管留查。
二、目標評核報告,除前項核計積分外,應著重於各項目標執行之檢討,
    與下年度目標計劃之建議。
三、各級主管核計目標執行人之目標績效,如因環境變遷而影響目標進度
    時,得視目標實際情形,註明事實,另行加分,但以不超過原評分數
    十分之一為限。
四、各級人員目標之評核報告,應作為各該人員年度考績之主要參考。


伍、其他
一、目標管理之執行,有特殊績效或貢獻者,各級直接主管得列舉事實,
    層報事業主持人獎勵之。
二、推行目標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目標評核報告,製成總目標之綜合
    分析報告,並對下年度總目標計劃提出各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