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系統之範圍界定
(一)汽輪機發電汽電共生系統(如圖一)
(二)複循環發電汽電共生系統(如圖二)
(三)柴油發電汽電共生系統(如圖三)
二、計算原則
(一)燃料熱值:
1.各類燃料之熱值採用業者所提供使用燃料檢驗憑證之低位熱值
(LHV) 為計算基準。但業者無法提供使用燃料之檢驗憑證者,依
經濟部能源署最新版「能源統計手冊」所列之熱值為計算基準。
2.製程廢氣及廢棄物再利用之熱值不列入燃料熱值計算。合格系統外
之其他發電設備所投入之廢氣,應按「扣除增量法」之原則,扣除
其對合格系統之貢獻。
3.業者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配
合綜合電業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且檢具緊急增購措施參與證明
及配合該措施之機組實際燃料投入量紀錄者,當日全時段全系統燃
料熱值不列入計算。
(二)有效熱能產出:
1.有效熱能以有效利用蒸汽之熱焓扣除實際使用之製程回收水及補給
水之熱焓計算。
2.冷卻水塔補給水之熱焓不列入有效熱能之投入項。
3.合格系統內使用(如除氧櫃、燃油霧化、補給水及回收水之預熱等
)之蒸汽熱能,不屬有效熱能產出。
4.非發電製程、廠房、辦公室、房舍及吸收式冰水機使用之蒸汽及熱
水,屬熱能有效產出範圍。
5.由鍋爐產生蒸汽先投入製程,再由製程產生廢熱作為發電使用者,
其蒸汽熱能視為有效熱能。
6.其他形式有效能量之利用,如機械能、冷能等。
7.業者依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配合綜合電業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
電,且檢具緊急增購措施參與證明及配合該措施之機組實際有效熱
能產出紀錄者,當日全時段全系統有效熱能產出不列入計算。
(三)有效電能產出:
1.合格系統內(如冷卻水塔、燃料輸送設施、泵浦等)使用之電能應
視為廠內用電,非屬有效電能產出範圍。
2.計算有效電能產出時應扣除發電時段之廠內用電。
3.業者依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配合綜合電業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
電,且檢具緊急增購措施參與證明及配合該措施之機組實際有效電
能產出紀錄者,當日全時段全系統有效電能產出不列入計算。
(四)混合操作系統之計算:
合格系統與未登記為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之其他自用發電設備(以下簡
稱非合格系統)混合操作時以「扣除增量法」計算合格系統之有效熱
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即合格系統燃料投入不變之條件下,合格系統全
年之有效熱能、電能等於混合系統全年之有效熱能、電能扣除非合格
系統加入運轉後所增加之有效熱能、電能。
1.有效熱能部分:
合格系統有效熱能 =E+F+MIN(X,Z)x(G/Z)-D
其中:
(1) MIN(X,Z)為 #2 汽輪機輸出蒸汽屬合格系統生產之蒸汽質量之
估計量,取 X 或 Z 之最小值。
(2) 第 G/Z 為 #2 汽輪機輸出蒸汽每單位質量之平均熱焓。
2.有效電能部分:
合格系統有效電能 =A+B+C-K×H
其中:K 為相同產汽量之條件下,#2 汽輪機輸入蒸汽熱能變化量
及發電量變化量之比例關係。
(五)其他:總熱效率及有效熱能比率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