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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33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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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罰鍰,訂定本要點。
二、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認有依法執行罰鍰之必要時,應填送「違
    反礦場安全法罰鍰處分書」及「繳款通知單」通知被處分人,並限於收到
    處分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前往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違反本條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如附表。
四、凡違反上列條文情節嚴重者,其罰鍰金額得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
    中心依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