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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33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 對照表(113.05.21).pdf
圖表附件:
附表 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執行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罰鍰,訂定本要點。
二、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認有依法執行罰鍰之必要時,應填送「違
反礦場安全法罰鍰處分書」及「繳款通知單」通知被處分人,並限於收到
處分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前往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違反本條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如附表。
四、凡違反上列條文情節嚴重者,其罰鍰金額得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
中心依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