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要點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訂定。
貳、實施煤塵採樣之時間、地點及分析方法如下:
一、採樣時間:
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每日實施。
斜坑道、巷道及回風道:每月分上、下期各實施一次。
二、採樣地點:
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
斜坑道、巷道及回風道。
三、採樣方法:
在坑道斷面:以寬度二十公分以上之帶狀,沿頂磐、側壁 (支架上同
) 採取所有之堆積煤塵,路面 (坑道底磐) 之堆積煤塵須採取二公分
深度。採樣應從氣流下方處 (下風側) 依次向上方處 (上風側) 採取
,並應採取防止受氣流影響之措施。
四、分析方法: 以比色管比色,鑑定其石粉含有率是否符合規定。
凡以比色法比色結果,石粉量在總塵量中之含有率不易分辨,應再以
燒化法分析其不燃性物質含量。
前列分析結果應作成紀錄。
礦場應備置煤塵與石粉混合之比色管並懸掛於辦公室易見處所,及製
作石粉量在總塵量佔百分之七十五之比色管,供每位礦場安全管理人
員使用。
參、設置灑水、噴霧設施之水壓及水量如下:
一、設置灑水設備時:
應使煤炭含水量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即以手掌握壓能成塊狀,使煤塵
不致再度飛揚之充分濕潤程度。
應使煤車所載煤炭表面下十公分以內之煤炭充分濕潤 (含水量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 ,或轉運至下一集運站時,煤塵不致再度飛揚為度。
二、設置噴霧設備時:其水壓應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供水量應為每
分鐘十公升以上。
三、使用煤壁注水法者:應使煤炭於卸煤時能充分濕潤 (含水量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 ,而煤塵不致飛揚者為度。
肆、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各項措施設置地點如下:
以生產巷道為主之各相關作業場所出入口及各斜坑間之搬運平路,應
擇用適當之石粉棚或水棚、石粉密集地帶、水幕等設施,以防止煤塵
爆炸產生之傳播。
伍、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主管機關得視礦場實際情形隨時修訂之。